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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章
【法律規章】特殊教育法 & 身心障礙保護法
一、特殊教育法
為孩子在接受教育時使用。可分成12大類:視覺、聽覺、智能、語言、肢體、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它。

二、身心障礙保護法
為申請社福資源的主要依據,因為每個特殊孩子的生理狀況都不同,所以又可分為輕、中、重、極重度之等級分別。類別包括:視覺、肢體、智能障礙、失智症聽覺機能、多重障礙、顏面損傷、自閉症、平衡機能障礙、慢性精神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頑性(難治型)癲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植物人、罕見疾病。
孩子在入學前,學校會先做鑑定評量,如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會依其障別及狀況做安置(如:讀普通班或資源班、甚至特教班等等...),入學後一個月,學校必須針對有身心障礙學生召開「IEP會議(個別化教育方案)」--針對孩子的情況,邀請家長一起討論如何按排孩子在校的學習目標、特殊教育服務、交通補助、臨時助理教師等等...,並送鑑輔會核定後實施安置,學校在安置前一定要請家長簽署同意書,如果沒有,學校則違反特殊教育法規,並且每一學期要檢討一次。
有些學校資源班的老師會請家長將孩子轉至特教班,因為特教班的課業是針對嚴重智力受損的孩子所設立,課業以實用、功能性的為主,但並不適合還情況不太嚴重的孩子就讀!家長應該主動與學校做溝通,並提出IEP計劃來討論,讓學校去協助孩子改善目前的狀況,而不是讓學校的老師一遇到問題,就請學生轉到特教班,此不負責任的教學方式是違法的!另外,家長們千萬不要亂簽安置同意書。
 目前的教育體制,從學齡前教育、國小、國中、大學的主管單位均為教育部負責,但高中卻是屬於中區辦公室(前省政府)負責,所以,高中的特殊教育在體制上是屬於較弱的部份。如果孩子的狀況是需要協助的,在特殊教育法有規定 --可以申請各式的協助設備、人員...,例如視障學生可申請點字機;行為嚴重過動,則可申請助理教師 (因為每班學生約20人,且資源班的身心障礙學生佔一定的1/3比例)。政府為有身心障礙學生所設立的特殊教育法中,身心障礙學生享有就學的權利,並且有權利可以使用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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