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728422
資訊文宣
社福資源
【社福資源】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殘障手冊」已正名為「身心障礙手冊」!主要是為了照顧更多的人、擴大福利範圍、增加社會福利、醫療、教育等...,請各位病友及家屬不要莫視自己的權益!也許有人認為不需要,也有人覺得好像會被貼上標籤,但只要自己的心態是健全的才是最重要!
申請流程:
1.提出申請→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鄉市公所民政課
2.安排鑑定→ 至指定醫院或場所辦理鑑定
3.鑑定結果→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鄉市公所民政課
4.通知結果→ 申請者領取手冊
根據統計,每10000人之中會有1人罹患「癲癇」;每50000人之中會有1人罹患「結節硬化症」「癲癇」已於91年2月納入身心障礙之鑑定範圍;「結節硬化症」病友則是在出生時就會有癲癇的問題,可向醫師(如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提出要做殘障及發育鑑定,即可視狀況分障礙的程度去申請或依手冊規定再重新鑑定。如果有發育遲緩現象,再詢問醫師可否先申請鑑定並申請手冊,如一診斷出為「結節硬化症」,請盡早申請「重大傷病卡」。因為「結節硬化症」屬於罕見疾病的一種,目前已被列為「重大傷病」,此屬病友的福利請盡量爭取!
病友目前如果有智力及其它方面問題者,應依醫生所開立之身心障礙別為主。 但如果較小、又有任何症狀的病友,或者醫生說不需要者,請醫生開立「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衛生署之殘障等級表中有一項「罕見疾病及染色體異常」名目可申請。
醫生在開立「身心障礙手冊」需要經過健保局的審核。對於不了解TSC疾病的醫生,可以向協會索取DM宣傳單或將相關資料交給醫生做參考。另外,醫生對於申請及診斷鑑定「身心障礙手冊負有責任,請與醫生慢慢溝通,切勿躁進。(如果需要本協會提供相關資料給醫生參考,請向各區召集人或本協會索取,洽詢電話:02-23318852) 請您多加善用「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在就醫、就學及升學時,都可藉此申請相關補助及減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病友在就學時,因社會局登記有案,學校在學生就學時會給予協助及導,請與學校多互動。就醫有醫療費用減免,即使看普通的小感冒也有補助。已經有許多症狀的大朋友,請依之前醫生開立的診斷書為主。因為有關係到社會局之福利津貼助金額;請先詢問過等級差異及金額有無變動,再做資料異動。
對於身心障礙者全省均有各項社會福利津貼,然而各地區福利不同;請先與所在當地之縣市政所屬之社會局(科)或鄉公所主管「身心障礙科」負責人電話洽詢,再去申請應有的福利。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Q&A
Q: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資格與流程?
A: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目前身心障礙者共16種類別,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障礙、肢障、智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上述各障礙類別均依其障礙程度區分不同障礙等級,由專業醫師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進行障礙鑑定,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即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Q:可否跨區請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A: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需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爰此,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無法跨區辦理,依規定必須至申請者之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領。倘若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戶籍地區公所申領,則可請代理人協助辦理,但仍需至申請者之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Q: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補發手續?
A:身心障礙手冊遺失,可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一吋照片2張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填寫申請書補發身心障礙手冊事宜;如係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個人身分證影印本。所以若請里長代辦亦可,但需依上述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Q:戶籍遷移是否需重新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A:若原已領有其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戶籍遷移至本市之後,請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辦妥戶籍遷入登記,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身心障礙者戶籍遷移註記即可,不需重新申請鑑定或辦理換發。若為本市內遷徙,亦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Q: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如何辦理重新鑑定?
A:身心障礙者是否須辦理「重新鑑定」,係當事人於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時,專業醫師鑑定之結果,「重新鑑定日期」並註記於身心障礙手冊之右下角(若未註記日期則表示該障礙為永久性,日後無需再辦理重新鑑定)。為提醒民眾於手冊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重新鑑定,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亦會主動發函通知當事人辦理重新鑑定。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者務請配合於期限內完成重新鑑定程序,始得依法應持續所享有之各項福利。其程序為:
1.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一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衛生署核可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
2.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核轉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3.區公所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10045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6號8樓之7 TEL:02-23318852 Email : tscare@gmail.com 統編:48727810 【劃撥帳號】19973583